公告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第七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简称:台光电七,代码:23837)发行公司行使债券赎回权暨订于114年08月04日终止柜台买卖等相关事宜。
内容:依台光电七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发行公司于114年07月03日至114年08月01日行使债券赎回权,赎回权价格为债券面额之100.0000%
(一)、依据本公司发行之国内第七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简称:台光电七,债券代码:23837)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转换公司债发行满三个月后翌日(114年1月10日)起至发行期间届满前四十日(118年8月30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证交所之收盘价連续三十个营业日超过当时转换价格达30%(含)以上时,本公司得于其后三十个营业日内,以挂号寄发一份三十日期满之「债券收回通知书」(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发信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券收回基准日,且前述期间不得为本转换公司债之停止转换期间)予债券持有人(以「债券收回通知书」寄发日前第五个营业日债券持有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于其后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转换公司债之债券持有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赎回价格订为本转换公司债面额,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并函请柜台买卖中心公告。本公司执行收回请求,应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内按债券面额以现金赎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转换公司债。
(二)、转换公司债停止过户期间:不适用。
(三)、通知及受理转换公司债赎回期间:114年07月03日至114年08月01日
(四)、转换公司债收回基准日:114年08月01日
(五)、转换公司债终止柜台买卖日期:114年08月04日
(六)、挂号寄发债券收回通知书日期:114年07月03日
(七)、债券收回手续
1.本转换公司债系以无实体发行,请债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请并检附下列文件:
(1)转换公司债账簿划拨转换/赎回/卖回申请书(申请书可至各证券商取得,注明:赎回,并填妥持有人之汇款银行账号及加盖集保账户印鉴)。
(2)证券存折,向往来券商办理债券收回手续,由往来券商向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保公司」)提出申请,集保公司于接受申请后送交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送达时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请撤回。
2.债权人得自债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4年7月3日之前一营业日(114年7月2日)起至届满日114年8月1日之前一营业日(114年7月31日)止,由债券持有人向往来券商办理卖回手续。
3.债券收回价款按债券面额以现金收回,并统一于114年8月8日以汇款或邮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请人,汇费(邮资)自收回价金中直接扣除。
(八)、如债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赎回权,拟请求将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普通股,最迟应于114年8月5日前至往来证券商办理转换手续。
(九)、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包括地址及电话):亚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地址:新北市板桥区新站路16号13楼,电话:(02)7753-1699。
警语:请投资人注意,若债权人不欲公司行使收回权,得至往来券商以转换价格490.7元申请转换普通股,最迟应于114年8月5日前至往来证券商办理转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