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第五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简称:台光电五,代码:23835)发行公司行使债券赎回权暨订于114年07月03日终止柜台买卖等相关事宜。

2025/05/16

内容:依台光电五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发行公司于114年06月03日至114年07月02日行使债券赎回权,赎回权价格为债券面额之100.0000%

(一)、依据本公司发行之国内第五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简称:台光电五,债券代码:23835)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本转换公司债发行届满三个月之翌日(民国111年7月26日)起至发行期间届满前(到期日)四十日(民国116年3月16日)止,若本转换公司债流通在外余额低于原发行总额之百分之十时,本公司得于其后任何时间,以挂号寄发债券持有人(以寄发日前第五个营业日债券持有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于其后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转换公司债之债券持有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一份三十日期满之「债券收回通知书」(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寄发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券收回基准日,前述期间不得为第九条之停止转换期间),且函请柜买中心公告,并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内,按债券面额以现金收回该债券持有人之本转换公司债。

(二)、转换公司债停止过户期间:不适用

(三)、通知及受理转换公司债赎回期间:114年6月3日至114年7月2日

(四)、转换公司债收回基准日:114年7月2日

(五)、转换公司债终止柜台买卖日期:114年7月3日

(六)、挂号寄发债券收回通知书日期:114年6月3日

(七)、债券收回手续

  1.本转换公司债系以无实体发行,请债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请并检附下列文件:

(1)转换公司债账簿划拨转换/赎回/卖回申请书(申请书可至各证券商取得,注明:赎回,并填妥持有人之汇款银行账号及加盖集保账户印鉴)。

(2)证券存折,向往来券商办理债券收回手续,由往来券商向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保公司」)提出申请,集保公司于接受申请后送交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送达时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请撤回。

2.债权人得自债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4年6月3日之前一营业日(114年6月2日)起至届满日(114年7月2日)之前一营业日(114年7月1日)止,由债券持有人向往来券商办理卖回手续。

3.债券收回价款按债券面额以现金收回,并统一于114年7月9日以汇款或邮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请人,汇费(邮资)自收回价金中直接扣除。

(八)、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包括地址及电话):亚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地址:新北市板桥区新站路16号13楼,电话:(02)7753-1699。

警语:请投资人注意,若债权人不欲公司行使收回权,得至往来券商以转换价格236.2元申请转换普通股,最迟应于114年7月4日前至往来证券商办理转换手续。